大陸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預決算與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23條 法規:大陸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預決算與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類別:行政 › 大陸委員會 › 兩岸經貿目 第五章 會計事務處理程序 第23條 會計憑證,應按日或按月裝訂成冊,有原始憑證者,應附於記帳憑證之後。會計憑證為權責存在之憑證或應予永久保存或另行裝訂較便者,得另行保管。但須互註日期及編號。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