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預決算與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22條 法規:大陸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預決算與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類別:行政 › 大陸委員會 › 兩岸經貿目 第五章 會計事務處理程序 第22條 非根據真實事項,不得造具任何會計憑證,並不得在會計帳簿表冊作任何記錄。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