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預決算與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21條 法規:大陸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預決算與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類別:行政 › 大陸委員會 › 兩岸經貿目 第四章 財務報告 第21條 財團法人應訂定會計項目,且應按財務報表之要素適當分類,並得視實際需要增減之。財務報表前後期之會計項目分類必須一致;上期之會計項目分類與本期不一致時,應重新予以分類並附註說明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