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8條會計事項之發生,均應取得、給予或自行編製足以證明之會計憑證。
- 第9條會計憑證分下列二類:一、原始憑證: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憑證。二、記帳憑證: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之…
- 第10條原始憑證分下列三類:一、外來憑證:係自該財團法人本身以外之人所取得者。二、對外憑證:指給與該財團法人本身以外之人者。三、…
- 第11條記帳憑證分下列三類:一、收入傳票。二、支出傳票。三、轉帳傳票。前項所稱轉帳傳票,得視事實需要,分為現金轉帳傳票及分錄轉帳…
- 第13條財團法人應根據原始憑證,編製記帳憑證,根據記帳憑證,登入會計帳簿。但整理結算及結算後轉入帳目等事項,得不檢附原始憑證。會…
- 第14條對外會計事項應有外來或對外憑證;內部會計事項應有內部憑證以資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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