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第57條 法規: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大陸委員會 › 基本法規目 相關法規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母法 第57條 本條例第四十二條所稱戶籍地,指當事人之戶籍所在地;第五十五條至第五十七條及第五十九條所稱設籍地區,指設有戶籍之臺灣地區或大陸地區。 本條定義的名詞 戶籍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