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第51條 法規: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大陸委員會 › 基本法規目 相關法規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母法 第51條 本條例第三十六條之一所稱大陸地區資金,其範圍如下:一、自大陸地區匯入、攜入或寄達臺灣地區之資金。二、自臺灣地區匯往、攜往或寄往大陸地區之資金。三、前二款以外進出臺灣地區之資金,依其進出資料顯已表明係屬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