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第49條 法規: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大陸委員會 › 基本法規目 相關法規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母法 第49條 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五項所稱從事第一項之投資或技術合作,指該行為於本條例修正施行時尚在繼續狀態中者。 本條定義的名詞 從事第一項之投資或技術合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