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第46條 法規: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大陸委員會 › 基本法規目 相關法規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母法 第46條 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三條之一及第七十二條所稱主管機關,指中央主管機關。前項中央主管機關,依所涉事項之性質定之。不能定其主管機關者,由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確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