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第44條 法規: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大陸委員會 › 基本法規目 相關法規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母法 第44條 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項所稱主管機關,指實際在我水域執行安全維護、緝私及防衛任務之機關。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二項所稱主管機關,指海岸巡防機關及其他執行緝私任務之機關。 本條定義的名詞 主管機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