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第38條 法規: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大陸委員會 › 基本法規目 相關法規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母法 第38條 在大陸地區製作之委託書、死亡證明書、死亡證明文件、遺囑、醫療機構證明文件、切結書及領據等相關文件,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