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第36條 法規: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大陸委員會 › 基本法規目 相關法規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母法 第36條 本條例第二十六條之一第四項所稱特殊情事,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經主管機關核定者:一、因受傷或疾病,致行動困難無法來臺,並有大陸地區醫療機構出具之相關證明文件足以證明。二、請領之保險死亡給付、一次撫卹金、餘額退伍金或一次撫慰金,單項給付金額為新臺幣十萬元以下。三、其他經主管機關審酌認定之特殊情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