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第24條 法規: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大陸委員會 › 基本法規目 相關法規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母法 第24條 申請人有前條情形,未依規定繳回其所領金額者,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回復支領月退休(職、伍)給與。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