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第2條 法規: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大陸委員會 › 基本法規目 相關法規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母法 第2條 本條例第一條、第四條、第六條、第四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第七十九條之一及第九十五條之三所稱人民,指自然人、法人、團體及其他機構。本條例第七十八條所稱人民,指自然人及法人。 本條定義的名詞 人民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