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74條 法規: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類別:行政 › 大陸委員會 › 基本法規目 相關法規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三章 民事 第74條 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前項經法院裁定認可之裁判或判斷,以給付為內容者,得為執行名義。前二項規定,以在臺灣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得聲請大陸地區法院裁定認可或為執行名義者,始適用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