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61條 法規: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類別:行政 › 大陸委員會 › 基本法規目 相關法規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三章 民事 第61條 大陸地區人民之遺囑,其成立或撤回之要件及效力,依該地區之規定。但以遺囑就其在臺灣地區之財產為贈與者,適用臺灣地區之法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