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39條 法規: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類別:行政 › 大陸委員會 › 基本法規目 相關法規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二章 行政 第39條 大陸地區之中華古物,經主管機關許可運入臺灣地區公開陳列、展覽者,得予運出。前項以外之大陸地區文物、藝術品,違反法令、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主管機關得限制或禁止其在臺灣地區公開陳列、展覽。第一項許可辦法,由有關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