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澳門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第16條 法規:香港澳門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大陸委員會 › 基本法規目 相關法規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母法 第16條 本條例施行前,香港或澳門居民已在臺灣地區工作,無需許可,而依本條例第十三條,須經許可方得工作者,應於本條例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依相關規定申請許可,逾期未辦理者,為未經許可。相關機關處理前項申請許可,必要時,得會商主管機關提供意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