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第9條 法規: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類別:行政 › 大陸委員會 › 基本法規目 相關法規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二章 行政 › 第一節 交流機構 第9條 在香港或澳門製作之文書,行政院得授權第六條所規定之機構或民間團體辦理驗證。前項文書之實質內容有爭議時,由有關機關或法院認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