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第8條 法規: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類別:行政 › 大陸委員會 › 基本法規目 相關法規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二章 行政 › 第一節 交流機構 第8條 行政院得許可香港或澳門政府或其授權之民間團體在臺灣地區設立機構並派駐代表,處理臺灣地區與香港或澳門之交流事務。前項機構之人員,須為香港或澳門居民。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