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7條在外國登記之民用航空器,得依交換航權並參照國際公約於臺灣地區與香港或澳門間飛航。前項民用航空器違反法令規定進入臺北飛航情報區限制進入之區域,執行空防任務機關得警告驅離、強制降落或採取其他必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