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第20條 法規: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類別:行政 › 大陸委員會 › 基本法規目 相關法規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二章 行政 › 第三節 文教交流 第20條 香港或澳門學歷之檢覈及採認辦法,由教育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前項學歷,於英國及葡萄牙分別結束其治理前取得者,按本條例施行前之有關規定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