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條臺灣地區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負擔強制出境及收容管理之費用:一、使香港或澳門居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者。二、非法僱用香港或澳門居民工作者。前項費用,有數人應負擔者,應負連帶責任。第一項費用,由強制出境機關檢具單據及計算書,通知應負擔人限期繳納;逾期未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