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委員會議議程及紀錄之秘密部分,應由本會秘書處於會後收回,但出、列席人員認為有必要時,除極機密及絕對機密者外,得於簽收後攜回參閱,惟應注意妥慎保管。前項會議議程及紀錄之保密,依國家機密保護辦法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