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會議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大陸委員會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10條

委員會議議程及紀錄之秘密部分,應由本會秘書處於會後收回,但出、列席人員認為有必要時,除極機密及絕對機密者外,得於簽收後攜回參閱,惟應注意妥慎保管。
前項會議議程及紀錄之保密,依國家機密保護辦法之規定辦理。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