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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大陸委員會澳門辦事處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行政 >> 大陸委員會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為業務需要,各機關派於本處之主管或職務最高人員之任免遷調,應先洽本會意見後辦理;其他人員之任免遷調,應知會本會。
前項人員依其所派機關之命辦理業務,並受本處之指揮監督。
不服從指揮監督或不適任者,本處得報請本會核轉原派機關調整。
各機關所派人員,應就本處所定員額內任派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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