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委員會組織法 第5條 法規:大陸委員會組織法 類別:行政 › 大陸委員會 › 組織目 第5條 本會置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七人,由行政院院長派兼或聘兼之。本會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之。有關大陸政策及重要工作事項,需經委員會議審議協調或議決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