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頒給公共治理專業獎章(以下簡稱本獎章):一、對公共治理制度之推動、公共治理業務之策劃與執行及公共治理法規之研修,具有特殊貢獻。二、對有關公共治理之學術理論及實務,潛心研究並提出重大革新方案,經審定或採行確有具體價值或成效。三、主持重要公共治理工作或執行重要政策,成效顯著。四、參與或舉辦國際會議,對我國公共治理制度之宣揚及國際地位之提升,有重大貢獻。五、其他對公共治理工作有重要貢獻,足資表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