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4條 法規: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國家發展委員會 › 人事管理目 第4條 本會首長移交應造具下列清冊:一、印信清冊。二、人員名冊。三、會計報告。四、出納清冊。五、未了之重要案件清冊。六、財產事務總清冊。七、圖書清冊。八、檔案清冊。九、年度施政計畫實施概況清冊。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