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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島重大建設投資計畫核定標準
第8條
離島重大建設投資計畫核定標準 第8條
法規:
離島重大建設投資計畫核定標準
類別:
行政 › 國家發展委員會 › 通用目
第8條
本
標準
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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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
經行政院核定為離島重大建設投資計畫者,其土地使用變更、事業計畫及環境影響評估等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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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本標準依離島建設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條例第七條第二項所稱重大建設投資計畫,指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重要產業投資或交由民間機構辦理公共建設之計畫。
第3條
前條所稱重要產業投資計畫,指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政策上輔導之建設或縣市綜合發展計畫及離島綜合建設實施方案所列之計畫;其…
第4條
所稱交由民間機構辦理公共建設之計畫,指符合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規定之重大公共建設。前項重大公共建設之範圍得由各中央目的…
第5條
申請核定離島重大建設投資計畫者,應先檢具土地使用、興建、營運管理、財務計畫等相關書圖文件,送縣(市)政府初審,查核其基本…
第6條
申請核定離島重大建設投資計畫之土地區位,不得位於區域計畫所稱之環境敏感地區第一級。但屬內政部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
第7條
經行政院核定為離島重大建設投資計畫者,其土地使用變更、事業計畫及環境影響評估等實質計畫審查,仍應循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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