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 第4條 法規: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 類別:行政 › 國家發展委員會 › 通用目 第4條 複製檔案,依所附檔案複製收費標準表收費,並以機關現有設備製作提供之。民眾自備手機、照相機或攝影機等設備,經機關同意翻拍或攝影檔案者,依前條規定收取閱覽、抄錄之費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