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電子儲存管理實施辦法 第16條 法規:檔案電子儲存管理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國家發展委員會 › 通用目 第16條 各機關更換檔案電子儲存作業相關軟硬體設施時,應先製作備份,避免資料流失。轉置時,亦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