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微縮儲存管理實施辦法 第7條 法規:檔案微縮儲存管理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國家發展委員會 › 通用目 第7條 微縮母片以儲存檔案為原則;如須調閱應用者,應優先使用微縮副片。前項副片之製作,非經權責長官核准,不得為之。微縮母片與微縮副片應分置於不同地點保管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