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微縮儲存管理實施辦法 第17條 法規:檔案微縮儲存管理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國家發展委員會 › 通用目 第17條 微縮片之外部包裝應註明微縮片編號、機密等級、微縮作業單位名稱、微縮作業日期、保存期限等事項;如為微縮副片應加註「副片」字樣及編號。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