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法 第22條 法規:檔案法 類別:行政 › 國家發展委員會 › 通用目 相關法規 檔案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三章 應用 第22條 國家檔案至遲應於三十年內開放應用,其有特殊情形者,得經立法院同意,延長期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