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法 第20條 法規:檔案法 類別:行政 › 國家發展委員會 › 通用目 相關法規 檔案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三章 應用 第20條 閱覽或抄錄檔案應於各機關指定之時間、處所為之,並不得有下列行為:一、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檔案。二、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案。三、以其他方法破壞檔案或變更檔案內容。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