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法 第14條 法規:檔案法 類別:行政 › 國家發展委員會 › 通用目 相關法規 檔案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二章 管理 第14條 私人或團體所有之文件或資料,具有永久保存價值者,檔案中央主管機關得接受捐贈、受託保管或收購之。捐贈前項文件或資料者,得予獎勵,獎勵辦法由檔案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