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公文電子交換作業辦法 第6條 法規:機關公文電子交換作業辦法 類別:行政 › 國家發展委員會 › 通用目 第6條 各機關應由文書單位負責辦理機關公文電子交換作業。但依公文性質、行文對象及時效,有適當控管程序者,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