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公文電子交換作業辦法 第13條 法規:機關公文電子交換作業辦法 類別:行政 › 國家發展委員會 › 通用目 第13條 受文者為人民、法人或其他非法人團體之機關公文,以電子交換行之者,得不適用第六條至第八條之規定,由各機關依其業務需要另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