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美援貸款處理辦法 第6條 法規:逾期美援貸款處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國家發展委員會 › 通用目 第6條 在依第四條規定起訴期間,如借款人重新按期清償貸款,成另提經建會認為滿意之可靠清償辦法,並願負擔訴訟費者,得由經建會通知銀行於法庭內成立和解。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