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美援貸款處理辦法 第2條 法規:逾期美援貸款處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國家發展委員會 › 通用目 第2條 美援貸款之借款人或美援器材之受配人(以下均簡稱借款人)如未能按照貸款合約,或器材供應合約內規定時限,清償貸款,經建會之代理銀行(以下簡稱銀行)應即以書面催告借款人及其保證人,將逾期未清償之貸款,應付之利息及(或)應付之違約金,迅予清償。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