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美援貸款處理辦法 第11條 法規:逾期美援貸款處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國家發展委員會 › 通用目 第11條 依本辦法第四條、第七條、第九條之規定訴追勝訴,並強制執行借款人及保證人所有財產後,美援債權仍不能全部受償,或依第十條之規定,標售美援器材所得價金低於器材收回之作價時,其未受償部分,應報經中美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後,檢同有關證件報請審計部同意後核銷。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