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事業工作考成辦法 第10條 法規:國營事業工作考成辦法 類別:行政 › 國家發展委員會 › 通用目 第10條 國營事業人員年終考成列甲等人數比例及各高低職位間考列甲等之比例,應以各該國營事業工作考核之等第為依據,其人數及比例由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主管機關辦理所屬國營事業重要人員之考核及任免,應將各該國營事業工作考核之等第列為衡量因素。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