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16條 法規: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籌備處 › 通用目 相關法規 個人資料保護法母法 第16條 依本法第八條、第九條及第五十四條所定告知之方式,得以言詞、書面、電話、簡訊、電子郵件、傳真、電子文件或其他足以使當事人知悉或可得知悉之方式為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