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51條 法規:個人資料保護法 類別:行政 › 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籌備處 › 通用目 相關法規 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六章 附則 第51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本法規定:一、自然人為單純個人或家庭活動之目的,而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二、於公開場所或公開活動中所蒐集、處理或利用之未與其他個人資料結合之影音資料。公務機關及非公務機關,在中華民國領域外對中華民國人民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者,亦適用本法。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