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41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或依…
- 第42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對於個人資料檔案為非法變更、刪除或以其他非法方法,致妨害個人資料檔案之正…
- 第43條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對中華民國人民犯前二條之罪者,亦適用之。
- 第44條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犯本章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第45條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但犯第四十一條之罪者,或對公務機關犯第四十二條之罪者,不在此限。
- 第46條犯本章之罪,其他法律有較重處罰規定者,從其規定。
- 第47條非公務機關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之:一、違…
- 第48條非公務機關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主管機關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八條…
- 第50條非公務機關之代表人、管理人或其他有代表權人,因該非公務機關依前三條規定受罰鍰處罰時,除能證明已盡防止義務者外,應並受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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