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37條 法規:個人資料保護法 類別:行政 › 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籌備處 › 通用目 相關法規 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四章 損害賠償及團體訴訟 第37條 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就當事人授與訴訟實施權之事件,有為一切訴訟行為之權。但當事人得限制其為捨棄、撤回或和解。前項當事人中一人所為之限制,其效力不及於其他當事人。第一項之限制,應於第三十四條第一項之文書內表明,或以書狀提出於法院。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