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25條 法規:個人資料保護法 類別:行政 › 國家發展委員會 › 通用目 相關法規 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三章 之一行政監督 › 第二節 對非公務機關之監督 第25條 非公務機關有違反本法規定之情事者,主管機關除依本法規定裁處罰鍰外,並得為下列處分:一、禁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二、命令刪除經處理之個人資料檔案。三、沒入或令銷毀違法蒐集之個人資料。四、公布違法情形,及其姓名或名稱與負責人。主管機關為前項處分時,應於防制違反本法規定情事之必要範圍內,採取對該非公務機關權益損害最少之方法為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