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21-4條 法規:個人資料保護法 類別:行政 › 國家發展委員會 › 通用目 相關法規 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三章 之一行政監督 › 第一節 對公務機關之監督 第21-4條 公務機關有違反本法規定之情事者,由主管機關令其限期改正,該公務機關應依限為適當之改正,並應將改正情形以書面答覆主管機關。公務機關未依前項規定改正者,主管機關得公布其名稱及其違法情形。公務機關所屬人員未依本法規定辦理者,應按其情節輕重,依相關法令規定予以懲戒、懲處或懲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