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13條 法規:個人資料保護法 類別:行政 › 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籌備處 › 通用目 相關法規 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13條 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受理當事人依第十條規定之請求,應於十五日內,為准駁之決定;必要時,得予延長,延長之期間不得逾十五日,並應將其原因以書面通知請求人。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受理當事人依第十一條規定之請求,應於三十日內,為准駁之決定;必要時,得予延長,延長之期間不得逾三十日,並應將其原因以書面通知請求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