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 第4條 法規: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 類別:行政 › 國家發展委員會 › 通用目 第4條 本條例所定前瞻基礎建設之項目如下:一、軌道建設。二、水環境建設。三、綠能建設。四、數位建設。五、城鄉建設。六、因應少子化友善育兒空間建設。七、食品安全建設。八、人才培育促進就業之建設。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