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 第12條 法規: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 類別:行政 › 國家發展委員會 › 通用目 第12條 執行本條例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涉及非都市土地變更程序者,各級區域計畫主管機關於審查土地變更申請案時,得與水土保持、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就水土保持及環境影響評估併行審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